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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借款被告借款被告篇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委托书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委托书 被告委托书 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案,XXX律师事务所接受A委托,指定律师XXX依法作为A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现代理意见如下:一、A、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已充分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给B 300 万元,B 没有兴趣接受贷款。事实也清楚地证实了。 1、2017年9月10日,A与B签订A六柱字(2017)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300万元,月利率13‰,逾期未付。罚息26‰,贷款期限7个月(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甲的住所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这是一份真实有效的合同,B承认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借款合同与借条未完全约定时,以借条为准。根据本借款合同第三条,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条不同时,以第一次借款时借条中记载的实际借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准。本条第一款作相应调整。

B和A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借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应为借条中注明的2017年11月13日日期。 允许。并将还款日期调整为2017年3月13日,贷款期限为四个月。 3、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B应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中,B应承担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 二、B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仍欠A本息300万元。 1、 2017 年 11 月 12 日,B 以委托书形式授权其法定代表人 C 向 A 收取 3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2017年11月13日,A根据B(卡号为)的指示,将300万元的贷款转至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外人C将贷款转至外人C名下。 B、根据付款凭证,经法院核实,经确认,B已收到上述贷款,但B未履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2、B在收到A于2017年4月到期的债权函后,承诺当月偿还500,000-1,000,000元人民币,但仍未履行还款承诺,逾期履约构成违约。

3、以A、C出具的贷款追偿证明和A、B的出具追偿证明的两套证据清楚地表明,在B与C签订并履行的多份贷款合同中, A、B是通过外人C。账户收到贷款,还款是通过外人C或F的银行账户进行的。虽然有穿插还款,但外人C和A之间的贷款关系明显区别于B 与 A 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已归还。账目一一对应,完全没有混淆。至于B在2017年11月11日归还的300万元,不是B在本案中归还了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而是归还了B在其他借款合同中欠A的款项。因借款日期调整,2017年11月13日,A将本案涉案借款300万元转至B指定的C账户,借款尚未归还。因此,应支持B诉请归还300万元贷款。 三、 D、A签订的担保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申请其他担保合同的行为。 D 和 G 是夫妻,应当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1、G和D是合法夫妻,G经过协商,签署了配偶同意确认书,同意D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A六柱子的借款合同的供应(2017)否870由B和A签署保证。 2、2017年9月10日,D与A签订了A六包字(2017)870-1号担保合同,内容包括借款合同本息、罚息、违约金及A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担保权的期限为两年。

本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3、D、G同意担保合同为2017年9月10日借款合同进度的担保,即同意为甲六经字(2017)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而本案的争议是A的17年借款第870号借款合同。因此,不存在适用其他担保合同的事实,应支持D和子(20G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希望你们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诚挚的,XXX法院代理人:日期,年份,月份,第二部分:金融贷款合同纠纷的代理代理人原告,委托人XX银行代理银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有关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违约并多次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XX、XX、20XX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向被告发放了7万元的贷款。根据协议,贷款期限为三年,共分36期。被告自实际借款之日起,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借款日对应的日期。当期本息还清的,视为违约。

连续3次违约或6次累计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到期未到期的贷款本息。现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人的还款记录特别好,当期贷款可以在当日或之前全额还清。还款日期。但是,从20XX年X月开始,即第十三期开始,被告人的还款状况出现了不良记录。第X期和第X期为逾期还款;第 X 期和第 X 期未全部还清,甚至第 X 期未还清。原告征信部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催收信给原告催收。被告接到催款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未采取实际行动。截至诉讼时,已累计违约X期,违约贷款本金总额为XX元,利息为XX元,罚息为XX元。二是被告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个人贷款/担保合同》,假设被告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属于违约行为。连续违约3次或累计6次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已到期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证据显示,被告共违约X次,明显超过6次。因此,在原告宣布解除合同时,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未到期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和利息XX元。罚息XX元,共计XX元。

此致,XX人民法院代理人《年月日第三章:个人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条显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7万元的贷款。根据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共36期,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形式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是实际借款日对应的日期,假设被告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则视为违约,如果连续违约3次或累计违约6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已到期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现根据还款细则X银行提供的被告人的证据表明,在前十二期中,被告人的还款记录特别好,当期贷款可以在还款日或之前全额还清。但是,从20XX年X月开始,即第十三期开始,被告人的还款状况出现了不良记录。第X期和第X期为逾期还款;第 X 期和第 X 期未全部还清,甚至第 X 期未还清。原告征信部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催收信给原告催收。被告接到催款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未采取实际行动。截至诉讼时,已累计违约X期,违约贷款本金总额为XX元,利息为XX元,罚息为XX元。二是被告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担保合同》约定,若被告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将被视为违约。 .

连续3次违约或6次累计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到期未到期的贷款本息。证据显示,被告共违约X次,明显超过6次。因此,在原告宣布解除合同时,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未到期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和利息XX元。罚息XX元,共XX元。此致XX人民法院代理人年月日第三章。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月利息1.5万元,到期还本。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即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侵犯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俊华和被告何斌,两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借款关系的形成是其真实意图的表达;斌斌以书面形式达成此协议,并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贷款金额、贷款标的、贷款期限等形成了合议,受国家人民政府许可和保护。法律;再次,贷款的事实确实发生了。原告在何斌开出“借条”后,已将钱交付,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原告代理词,原被告何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该债务为被告人何斌、杨晓涛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债义务。被告何斌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开具的《借据》虽仅由其中一人签署,但被告杨晓涛也知悉该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丈夫和妻子。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套证据,即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原、被告杨小涛之间的“短信文本”。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小民 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了证据的真实性,充分证明被告人杨小涛明知债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图。被告人杨小涛名下的财产显然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排除被告人杨小涛承担连带债务的义务。第24条规定:贷款交付后,双方当事人已形成合法且合法的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何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法庭辩论词格式_原告和代理人可以共同发言吗_原告代理词

二、该债务为被告人何斌、杨晓涛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债义务。被告何斌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开具的《借据》虽仅由其中一人签署,但被告杨晓涛也知悉该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丈夫和妻子。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套证据,即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原、被告杨小涛之间的“短信文本”。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小民 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了证据的真实性,充分证明被告人杨小涛明知债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图。被告人杨小涛名下的遗产显然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排除被告人杨小涛承担连带债务的义务。《24条规定》,被告人何丽丽登记为6楼东门,富泰综合体西楼5单元,面积101.04m2,户口本为丈夫张锦平名,位于新安街与中中路交汇处。一套房屋供应担保;被告人张锐作为“中间担保人”签署了“借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被告人何丽丽与其配偶张锦平使用共同财产供应担保。虽未签《借据》,但担保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瑞钦以“借条”中“中间保证人”的名义,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根据协议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人张瑞钦也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何丽丽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冯俊华,无权对外提供抵押担保。但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担保物为被告人何丽丽、张金平共同财产的抵押。被告人何丽丽是明知债务,被告人何丽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人张瑞钦辩称,保证人已届满,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简直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条:本人签字。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人何丽丽以其配偶张锦平的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虽未签《借据》,但担保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瑞钦以“中间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表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根据协议承担责任。

因此,被告人张瑞钦也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何丽丽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冯俊华,无权对外提供抵押担保。但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该担保是被告人何丽丽与张锦平共同财产的抵押,被告人何丽丽知悉,被告何丽丽应对所形成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瑞钦辩称,2份担保已到期,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简直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被告XXX未按期偿还贷款,违反合同,应以人民币退还原告的贷款本金。 二、被告XXX未按时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经催促后不偿还,贷款人要求偿还利息的需求方面,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六条“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类似贷款的利率(包括利率)。

如果超出限制,超出部分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第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是否有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无法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人与借款人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无法证明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计算利息。 “本案中,被告XXX拒绝按期偿还贷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原被告未就贷款利息达成一致,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归还逾期利息,责令被告XXX将借款本金返还原告XX,并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日。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XXXX Law Firm 2014 年 3 月 6 日,第 2 部分第 5 部分:《合同法》第二条,第 107 条规定“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设想意见》第九条。 “对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如果贷方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经催促后不归还的不定期无息贷款,贷方要求支付利息后,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六条,“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本金)的四倍。超过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障。

”,第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对是否有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无法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人与借款人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无法证明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计算利息。 “本案中,被告XXX拒绝按期偿还贷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原被告未就贷款利息达成一致,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归还逾期利息,责令被告XXX将借款本金退还原告XX,并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日。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XXXX Law Firm , March 6, 2014, Part 2, 5" and诉 对某公司,从未具名的《协议》内容不难看出,它实际上是一份担保合同,所以是将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是恰当的。二、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保证合同责任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btor 和担保人,或单独起诉担保人以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某家公司依法被列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性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担保的权利人可以作为被告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担保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本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回应:“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其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也有两种基本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是不是一般担保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第一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债务人是否将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假设性干涉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发生担保合同纠纷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被告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被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只起诉被担保人的,只能将被担保人列为被告。 “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担保纠纷中,债权人对担保人和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担保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放弃了债务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则仅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被告人。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某公司的连带责任也应适用《中国银行个人汽车》的规定。 《消费贷款合同》等条款,系列文件中明确规定某运输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原告只起诉被告运输公司是合法的原告代理词,法院只需将担保人运输公司列为被告,无需额外购车者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诉讼负担。 三、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新的担保合同成立。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或约定履行义务而中断。重新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清偿债务,2017年12月5日,双方和解并确认欠款数额,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即使在今天,诉讼时效也没有超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签字的复函》(法实[201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国”,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通知保证人书面承担担保责任或清偿债务,担保人签署催告通知书,但催告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保证法关于设立担保合同的规定的,经保证人签字同意,可以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人基于新保修合同下的责任。

", the and the in this case the to the of the has a new , and to the . 四、The of the in this case be based on the . , the total is .18 yuan, and the is 9321.27 yuan ( to July 17, 2005). As for the 8865 yuan , there is a , but a . , the that the court the 's . As for the 405# and 411# have been , the so- be . This is the scope of the of a , and be to the 's claim and its joint and . , The 11375.48 yuan be . To sum up, the facts of this case are clear and the is . make a in with the law, the 's and ,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of the law. , to the of XXX , City Court Agent of an Sales Co., Ltd. in : Li Guoyi March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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